(2011)甬慈民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雷春梅、冉某1等与孙波、浙江舟山成信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春梅,冉某1,冉某2,唐达珍,孙波,浙江舟山成信物流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1005号原告:雷春梅。原告:冉某1。法定代理人:雷春梅。原告:冉某2。原告冉某1、冉某2法定代理人:雷春梅。原告:唐达珍。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德伟。被告:孙波。委托代理人:邱颖师。被告:浙江舟山成信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公司。代表人:李海玲。委托代理人:丁浙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春梅、冉某1、冉某2、唐达珍诉被告孙波、浙江舟山成信物流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舟山成信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春梅、冉某1、冉某2、唐达珍撤回对被告浙江舟山成信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徐文源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茅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