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执字第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鸿金与被执行人赵立、查俊峰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鸿金,赵立,查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01071号申请执行人马鸿金,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西安市东木头市**号。被执行人赵立,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东木头市**号。被执行人查俊峰(赵立之妻),女,197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马鸿金与被执行人赵立、查俊峰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2011)碑民一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碑民一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 张 冰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