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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2675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武翠花、杨万利等与林俊金、陈金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翠花,杨万利,杨波,林俊金,陈金清,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2675号原告武翠花,农民。原告杨万利,农民。原告杨波,农民。被告林俊金,居民。被告陈金清,农民。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四川中路321号中央大厦9楼。负责人胡希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翠花、杨万利、杨波与被告林俊金、陈金清、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翠花、杨万利、杨波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翠花、杨万利、杨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翠花、杨万利、杨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武翠花、杨万利、杨波负担。审判员  陈满利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赵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