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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陇执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谭刚诉被告袁玉平、华亭县华兴汽车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牧计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县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刚,袁玉平,牧计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508号申请人谭刚,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被执行人袁玉平,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于甘肃省华亭县。被执行人牧计宝,男,1936年11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陇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兴荣,任经理。本院在执行谭刚诉被告袁玉平、华亭县华兴汽车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牧计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县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第一、三被执行人分别于2011年12月6日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案件执行款7776元和2000元,共计人民币9776元,款项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谭刚。谭刚自愿放弃由牧计宝承担的案件款86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1)陇民初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亚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