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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03010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远通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邵平店工贸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西安远通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邵平店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3010号原告西安远通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秦孟街**。法定代表人沈堂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华,陕西高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邵平店工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灞桥镇邵平店/div>法定代表人卞菊花,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广正,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安勤,陕西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远通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邵平店工贸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远通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2月8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远通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236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付其43236元。审判员  韩立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杨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