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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拘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岳翠芳与山西金通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1)长拘字第02号被拘留人刘刚,山西金通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岳翠芳与山西金通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西金通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刚将本院保全查封的焦炭擅自处置,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刘刚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执行员  李晋星书记员  苗 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