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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甬刑执字第449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柯红伟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柯红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4493号罪犯柯红伟,于湖北省枣阳市,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了(2009)甬慈刑初字第16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红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1年11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柯红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柯红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获2010年度行政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柯红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柯红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3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邵芳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张文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