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绍商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张坚成与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坚成;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虞兔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366号原告:张坚成。委托代理人:严洪祥、钟惠芳。被告: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兔良。被告: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阿五。被告:虞兔良。三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虞伟庆。三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徐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坚成诉被告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虞兔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坚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周力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徐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