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301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3019号原告王某1,女,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聊城市。被告王某2,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邢丽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