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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301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3019号原告王某1,女,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聊城市。被告王某2,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邢丽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