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骆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骆某;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刑初字第72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骆某。因本案于2011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20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骆某在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大安网吧内因琐事与该网吧管理员夏某发生冲突,后被告人骆某用拳头击打夏某的鼻部,造成其鼻部外伤致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夏某的伤势程度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骆某家属与被害人夏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向夏某赔偿人民币7000元,得到夏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验伤通知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视频监控录像以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骆某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骆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琦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朱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