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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丽莲商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孙某某、顾某某等与殷某某、浙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顾某某,孙某某、顾某某为与被告殷某某、浙江××能源科,殷某某,浙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丽莲商初字第1224号原告:孙某某。原告:顾某某。被告:殷某某。被告:浙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工业区××牛路××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殷某某。原告孙某某、顾某某为与被告殷某某、浙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邬勇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孙某某、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殷某某、浙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顾某某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殷某某系被告浙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浙江丽水太空超高压水射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股东,并任副董事长。2008年、2009年,被告殷某某以被告浙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扩大生产、厂房建设、贷款周转为由,分别于2008年4月28日、2008年8月19日、2008年8月23日向两原告借款100000元、200000元、300000元,合计600000元。三笔借款均签订借款协议,原告通过汇款的形式支付给被告殷某某,其收款后向原告出具了三份收据。借款协议约定了相应的借款期限及按税后年利率30%计息的标准,并由被告浙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款项到期后,被告殷某某提出续借,两原告均同意。之后,被告殷某某除支付42000元的利息外,又分别于2009年9月10日、9月30日、2010年4月14日、7月11日、2011年1月31日支付利息20000元、100000元、50000元、50000元、10000元,共计272000元。至2011年10月27日止,尚欠本金600000元及利息192000元未付。为此,请求判令:一、被告殷某某归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利息192000元;二、被告浙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殷某某、浙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两原告结婚证复印件、借款协议三份、收据三份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为:被告殷某某向两原告借款,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殷某某至2011年10月27日尚欠两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19200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殷某某在两原告向其催讨后未及时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浙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虽系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但因原告向其主张权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故原告要求被告浙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请的抗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孙某某、顾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并支付利息192000元;二、驳回原告孙某某、顾某某要求被告浙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20元,减半收取5860元,由原告孙某某、顾某某负担260元,被告殷某某负担5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邬 勇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颜冰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