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二初字第0102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韩永坤诉刘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永坤,刘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01029号原告:韩永坤,男,1960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刘晔,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永坤诉被告刘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永坤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永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永坤撤回起诉。诉讼费1175元退还原告韩永坤。审 判 长 刘炜曦审 判 员 杨晓齐代理审判员 焦颖茹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房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