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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芝商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烟台同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市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同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芝商初字第648号原告:烟台同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冰轮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牟其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尊勇,山东广宇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市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黄务立交桥西南100米。法定代表人:林洪文,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同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同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同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减半收取为1720元及财产保全费1330元,由原告烟台同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海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孙鹏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