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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陇执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诉白明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白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515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堂,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白明军,男,生于1966年4月23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本院在执行(2011)陇民初字第00666号民事调解书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诉白明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白明军已全部缴纳了执行款4046元,且申请人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已全部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1)陇民初字第006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金江博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严成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