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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义民初字第3630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张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义民初字第3630号原告:金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某某与金某某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义东路131号土管局集资宿舍101室的房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某某与金某某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义东路131号土管局集资宿舍101室的房产(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54560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金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