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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无行执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谷学东、郭芳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谷学东,郭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行执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无为县。法定代表人:李继鹏,主任。被执行人:谷学东,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郭芳,女,汉族,住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无行执审字第00100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民币5822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谷学东、郭芳在银行的存款58224.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方晓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潘成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