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六金民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化锐与陶应贵、杜应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化锐,陶应贵,杜应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六金民保字第39号申请人王化锐,住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陶应贵,住六安市霍邱县。被申请人杜应宏,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申请人王化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陶应贵驾驶的被申请人杜应宏所有黑N×××××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陶应贵驾驶的被申请人杜应宏所有黑N×××××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晓琴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樊丙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