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杨显飞与马岳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显飞,马岳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320号原告:杨显飞,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贵州省绥阳县。被告:马岳煊,男,195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显飞诉被告马岳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显飞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显飞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方波波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人民陪审员 陈华飞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