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义佛堂商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晋军与王位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晋军;王位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金义佛堂商初字第553号原告王晋军,男,196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佛堂镇起鸣村上湖头。被告王位中,婺城区府上街兰溪门市场1号楼B座1-401。原告王晋军为与被告王位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益民独任审判,于2011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晋军、被告王位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晋军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9年9月19日,被告因办厂购置生产机械、设备向原告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借期两年,每年利息为5万元,至2011年9月18日到期。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此,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1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位中辩称,向原告借款是事实,但现在经济困难,没有钱,一时无法归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9日,被告因办厂购置机器设备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50万元,同日出具了一份借条给原告,并约定:借款期限从2009年9月20日起至2011年9月19日止,每年利息5万元,到期后利随本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没有归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复印件一份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尚欠的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10万元,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位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晋军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10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王位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98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丁建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