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象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吕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象刑初字第26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农民。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1年3月9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4月14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莫军勇,广西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桂市象检刑诉(2011)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及辩护人莫军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7日下午3时许,苏某在桂林市某公园附近看到的办假证的小广告上的电话077333××××9,即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吕某,要求其帮制作假身份证、大专毕业证、会计证,双方经商量以400元成交,当日下午四时许,苏某在桂林市象山区某医院对面公交站台,将其以假名“黄莉”的资料及20元定金交给吕某。次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吕某与苏某在某公园一亭子处见面交易,苏某交给吕某380元人民币,吕某将伪造的姓名为黄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代身份证(身份证号为××、广西师范大学专科毕业证(编号为:105961201005001130)、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会计证(编号为:0820100000407608)各一本交给苏某。交易后,被告人吕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苏某处缴获上述三本伪造的证件。为证实其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1、被告人吕某的供述;2、苏某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的户籍证明;4、扣押物品清单和赃物照片;5、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6、广西师范大学教务处证明、居民身份证鉴别书、职业资格证书鉴定函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吕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7日下午3时许,苏某在桂林市象山区某公园附近看到的办假证的小广告上被告人吕某的电话,即电话联系被告人吕某,要求其帮制作一张假身份证、一本大专毕业证和一本会计证,双方商定价格后,下午四时许,苏某在某医院对面公交站台,将办理假证的信息资料及20元定金交给被告人吕某。次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吕某与苏某在某公园一亭子处交易,苏某交给被告人吕某380元人民币,被告人吕某将伪造的姓名为黄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代身份证一张、广西师范大学专科毕业证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会计证一本交给苏某。交易后,被告人吕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上述三本证件。经鉴定,广西师范大学专科毕业证上广西师范大学印章系伪造。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吕某的供述证实其买卖假居民身份证和假毕业证、假会计证的经过;2、苏某的证言证实其向被告人吕某购买假证件的事实;3、被告人吕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吕某的身份和年龄;4、扣押物品清单和赃物照片证实缴获的假证件;5、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证实案发地点和贴买卖假证件广告的地点;6、广西师范大学教务处证明、居民身份证鉴别书、职业资格证书鉴定函证实上述居民身份证、广西师范大学专科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均系伪造。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吕某贩卖的职业资格证书会计证,不属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的范围,会计属于专业技术职务,无证据证实制作的国家机关,无法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类别。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9日起至2011年12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先勇人民陪审员  王新华人民陪审员  赵 萍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思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