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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晋民初字第7332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与姚登超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姚登超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晋民初字第7332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青阳曾井迎宾路。组织机构代码证75735856-5。法定代表人蔡永潮,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辜芳琦,该分公司员工。被告姚登超,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与被告姚登超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8日以被告已偿还本案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洪 涌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洪贝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