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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韶新法民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8-12-11

案件名称

新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头信用社与余中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新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头信用社;余中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韶新法民二初字第27号原告新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头信用社。住所地新丰县马头镇镇南路**。法定代表人李志军,新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头信用社负责人。被告余中祥,男,成年,新丰县人,农民,住新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头信用社诉被告余中祥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头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头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头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丘福源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刘秀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