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知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浙江华润慈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广东恒润织造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华润慈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广东恒润织造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知初字第29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物资大厦****。法定代表人:刘蔓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文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华润慈客隆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浒山路**v>法定代表人:筱焕超,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广东恒润织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东方明珠花苑明珠北街**楼裙楼****自编**>法定代表人:张镇文,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华润慈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广东恒润织造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黄文琼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人民陪审员 方 成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代书 记员 戚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