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莱阳执字第1803-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系瑞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系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芝罘支公司,烟台德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阳执字第1803-1号申请执行人:李系瑞,男,1953年3月21日出生,住莱阳市旌旗路***号*号楼*****号。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芝罘支公司。负责人:李红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烟台德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华福,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系瑞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芝罘支公司、烟台德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20日立案执行。按照(2010)莱阳龙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芝罘支公司应赔偿申请人李系瑞52091.76元、烟台德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赔偿6134.66元。执行过程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芝罘支公司已履行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烟台德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吊销营业执照,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莱阳龙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举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