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绍兴市富鼎锡材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海茂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富鼎锡材有限公司,慈溪市海茂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268-1号原告:绍兴市富鼎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樊家埭村。组织机构代码:60966296-0。法定代表人:王力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包巨峰,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波,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海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达蓬村。组织机构代码:72640537-3。法定代表人:彭明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富鼎锡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海茂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富鼎锡材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3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慈溪市海茂电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富鼎锡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慈溪市海茂电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小玲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代书 记员 宓旭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