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执裁字第01084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莲执裁字第010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负责人岳志刚,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席江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莲民三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本金229605.49元,利息15306.95元及诉讼费、保全费等。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1年6月17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劳动路支行名下存款5761117.16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劳动路支行于2011年6月24日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在该行的账户为保证金账户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劳动路支行异议的(2011)莲执异字第1084号执行裁定书。2011年9月29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劳动路支行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不服本院(2011)莲执异字第1084号执行裁定书的申请复议书,现本案正在处理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莲执字第0108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蔷审 判 员 王东升代理审判员 金 岩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