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执一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郑进财与西安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天元分公司、西安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进财,西安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天元分公司,西安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一字第00191号申请执行人:郑进财,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天元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国路100号406室。法定代表人:刘文松,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东路南段2号。法定代表人:田兴华。郑进财与西安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天元分公司、西安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雁民二初字第12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进财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租赁钢管71523.9米、扣件47810套,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天元分公司、西安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雁民二初字第123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