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嘉辖终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江康培、马文善与邵剑秋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邵剑秋;江康培;马文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辖终字第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剑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康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文善。上诉人邵剑秋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11)嘉善西民初字第1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诉争的房屋系上诉人祖辈居住至今。其间没有人提出异议,被上诉人起诉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不符。原审法院受理案件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房屋返还纠纷案件,应当适用不动产案件的专属管辖条款。本案涉及的不动产位于嘉善县西塘镇北栅街10号,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代理审判员 王世好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