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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茅执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道林与王德海、狄秋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道林,王德海,狄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茅执字第766号申请执行人王道林。被执行人王德海。被执行人狄秋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茅民一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狄秋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给申请执行人122199.25元。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德海、狄秋涛的收入1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司之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