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民初字第385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3851号原告: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旺建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