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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074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公司合并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074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广东达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某,广东达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伍某。委托代理人樊某,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某乙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有深圳市博金电子有限公司为收货人的送货单和采购订单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博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的管辖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未对深圳市博金电子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其并非本案的被告,故无需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博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的管辖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案被告某乙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故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某乙公司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诉讼费1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宏 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张珂(兼)书记员 巫 小 露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