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无行执字第00102-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文、吴茵梅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文,吴茵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行执字第00102-1号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无为县。法定代表人:李继鹏,主任。被执行人:陈文,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吴茵梅,女,汉族,住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无行执审字第00102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民币1213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文、吴茵梅在银行的存款121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方晓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潘成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