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甬刑执字第453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霍喜周犯窝藏、包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霍喜周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4533号罪犯霍喜周,于河南省沈丘县,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3日作出了(2010)甬慈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霍喜周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该犯又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11日作出(2010)浙甬刑二终字第13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霍喜周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1年11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霍喜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霍喜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霍喜周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霍喜周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2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邵芳芳审 判 员 陈作岚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