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刑附民执字第0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刘艳与徐军旗、张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徐军旗,张伟,西安万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陕西中益达置业有限公司(原陕西中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雁刑附民执字第00014-2号申请执行人刘艳,女,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被执行人徐军旗,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被执行人张伟,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农民。2010年1月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被执行人西安万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阿房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军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斌,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中益达置业有限公司(原陕西中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庆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温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木头市***号。代表人杨昀,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艳与被执行人徐军旗、张伟、西安万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陕西中益达置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司交通肇事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刑一终字第0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于2011年1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艳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徐军旗、张伟、西安万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陕西中益达置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1年5月9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自动交纳了案款55000元。上述款项本院于同日全部退还申请执行人刘艳。后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伟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正在服刑,无任何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徐军旗住址西安市碑林区××号无本人下落,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本院于2011年5月19日前往徐军旗原籍西安市长安区细柳镇徐家寨西村127号调查,据徐军旗父亲称,徐军旗自2011年年初就下落不明,至今未找到其下落,其亦未曾和家人联系。经本院在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伟、徐军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2011年6月21日,本院向西安万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陕西中益达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期执行令,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陕西中益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5日、2011年7月27日共交纳案款150000元,被执行人西安万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9日交纳案款100000元。2011年8月15日,本院按照申请执行人刘艳所占四案比例41.3%向其退还案款103250元。2011年9月8日,被执行人西安万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交纳案款50000元。本院按比例退还申请执行人20650元。嗣后,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西安万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陕A×××××南骏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陕A×××××南骏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陕A×××××捷达牌小型轿车一辆,2011年12月6日,本院将上述三辆车辆予以查封。另经本院在工商、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协助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西安万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陕西中益达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刘艳,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表示无异议,同时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刘艳应受偿款项金额为260943.1元,未受偿款项金额为82043.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雁刑附民执字第00014号案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梁 丰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丁 星打印:丁星校对:丁星2011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