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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执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俞美莉与被执行人樊晓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美莉,樊晓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00811号申请执行人俞美莉,女,194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枣园东路**号冶金厂家属院**楼*号。被执行人樊晓棠,女,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北火巷*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俞美莉与被执行人樊晓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碑民三初字第010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碑民三初字第010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  张 冰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