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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澄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王平与渭南公路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平;渭南市公路管理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澄民初字第00045号原告王平,男,汉族。被告渭南市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平勋,男。委托代理人李玉洁,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平诉渭南公路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已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平在诉讼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王平承担。审判长  王俊生审判员  闫 刚审判员  田淑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杨晓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