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澄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王平与渭南公路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平;渭南市公路管理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澄民初字第00045号原告王平,男,汉族。被告渭南市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平勋,男。委托代理人李玉洁,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平诉渭南公路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已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平在诉讼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王平承担。审判长 王俊生审判员 闫 刚审判员 田淑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杨晓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