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锡滨商初字第046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陈晓燕与虞荣泉、虞家桢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燕,虞荣泉,虞家桢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锡滨商初字第0463号原告陈晓燕。被告虞荣泉。被告虞家桢。本院在审理陈晓燕与虞荣泉、虞家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预交后仍明确表示不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国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高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