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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锡滨商初字第046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陈晓燕与虞荣泉、虞家桢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燕,虞荣泉,虞家桢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锡滨商初字第0463号原告陈晓燕。被告虞荣泉。被告虞家桢。本院在审理陈晓燕与虞荣泉、虞家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预交后仍明确表示不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国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高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