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招执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玲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栾绍梅等4人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玲珑信用社,栾绍梅,高世涛,高霞,李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招执字第1093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玲珑信用社。被执行人栾绍梅,女,1979年3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玲珑镇罗山李家村。被执行人高世涛,男,1980年3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玲珑镇罗山李家村。被执行人高霞,女,1976年8月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玲珑镇罗山李家村。被执行人李少英,女,1974年2月1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玲珑镇罗山李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玲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栾绍梅、高世涛、高霞、李少英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张 伟—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