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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3330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郁鑫杰与王金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郁鑫杰,王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3330号申请执行人郁鑫杰,农民。被执行人王金明,农民。本院在执行郁鑫杰诉王金明(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12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金明查无下落,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郁鑫杰亦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交纳本案诉讼费800元、执行费5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33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张熠(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