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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民终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杨某戊与杨某甲、杨某乙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民终字第1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乙。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丙。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丁。上述四位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邹美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震辉。上诉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民初字第2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36元,依法减半收取718元,由上诉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振宇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兰祥燕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