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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蓝执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白广利与白广寿房屋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广利,白广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蓝执字第00186号申请执行人白广利,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白广寿,男,汉族,农民。白广利与白广寿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蓝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广利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5月19日立案执行。白广利与白广寿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为8097元,未执行到位;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可带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蓝执字第0018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哲强审 判 员  许宏刚代理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