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商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巧酿坊酒业有限公司与安丘市春开窖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商初字第139-1号原告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巧酿坊酒业有限公司,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双加镇双加社区二十四组。被告安丘市春开窖酒业有限公司,地址安丘市景芝镇驻地。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灌装机械设备一套(包括方正牌灌装机、洗瓶机、封刀机、封箱机)以及牌号为鲁V×××××的别克君威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灌装机械设备一套(包括方正牌灌装机、洗瓶机、封刀机、封箱机)以及牌号为鲁V×××××的别克君威轿车。上述查封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查封人可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初立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刘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