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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知终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绿星电脑信息服务部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知终字第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绿星电脑信息服务部。诉讼代表人王秀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淑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泽敏。上诉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绿星电脑信息服务部(以下简称绿星电脑服务部)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知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绿星电脑服务部于2011年11月23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绿星电脑服务部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绿星电脑服务部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绿星电脑服务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根才代理审判员  李 臻代理审判员  侯 洁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阮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