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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李福堂与李福堂、石季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李福堂;石季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0040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杨园纺机路**。负责人:虢春华,行长。委托代理人:黄金爱、刘季红,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福堂。被告:石季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与被告李福堂、石季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8元,减半收取200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熊 健审 判 员  杨世庆人民陪审员  陈建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许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