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卢秋平与天地通卫士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保字第28号申请人卢秋平,身份证住址广西。委托代理人肖克国,身份证住址山东省高唐县。被申请人天地通卫士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皇岗新村70号102。法定代表人庄家荣。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受案号:深福劳仲案字(2011)809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500元的财产,并由担保人肖克国(身份证号码××)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天地通卫士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00元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卢秋平的担保人肖克国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183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审判员 李活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张开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