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民一初字第01504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北京凯诗琳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双生源泰隆货运服务部、北京源泰隆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市晟凯通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货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北京凯诗琳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双生源泰隆货运服务部;北京源泰隆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市晟凯通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一初字第01504号原告北京凯诗琳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富来宫温泉公寓综合楼**。法定代表人王善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卫锋,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被告西安市双生源泰隆货运服务部,住,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华清西路******/div>负责人娄占虎,北京源泰隆物流有限公司经理。被告北京源泰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早市北侧**库v>法定代表人娄占虎,经理。被告北京市晟凯通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乡西直河村康华路**>法定代表人潘晋,经理。原告北京凯诗琳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市双生源泰隆货运服务部、北京源泰隆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市晟凯通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凯诗琳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凯诗琳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8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边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