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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特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李玲要求宣告张爱兰、李明失踪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李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特字第00007号申请人李玲。申请人李玲要求宣告张爱兰、李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玲诉称:张爱兰系申请人母亲、李明系申请人弟弟,二人于1996年失踪后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及家人多方寻找无果,二人至今已失踪十五年。故,诉至法院请求宣告张爱兰、李明失踪,并确定李玲为张爱兰、李明的财产代管人。经查,张爱兰,女,汉族,1958年5月22日出生,西安市长安区人,系申请人李玲之母。张爱兰户籍与居住地在西安市长安区郭杜大仁西村东街**。李明,男,汉族,1992年4月23日出生,西安市长安区人,系申请人李玲之弟。李明户户籍与居住地在西安市长安区郭杜大仁西村东街**。爱兰、李明二人于1996年离开其户籍户籍所在地后,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8月16日在《西部法制报》发出寻找张爱兰、李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张爱兰、李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玲关于宣告张爱兰、李明失踪及确定李玲为张爱兰、李明财产代管人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张爱兰、李明为失踪人;二、指定李玲为失踪人张爱兰、李明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占民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