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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执民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民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法定代表人沈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兵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志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枣园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毅。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3月2日作出的(2009)西民三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是(2009)西执民字第85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7000万元及至给付之日的利息(至2008年12月1日的利息为23916542.93元;2008年12月2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53182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执行了被执行人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14996570元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作出(2009)西执民字第85-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2011年2月22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德申请对该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案号室(2011)西执民字第44号。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2011年11月28日,申请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清偿债务的能力或案件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再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西执民字第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另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李长平执行员 郑继鹏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张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