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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景民一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966号原告马某,女,1979年2月5日出生,住景县。。被告王某,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某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原告马某在银行的存款8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马某在银行的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春栋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韩金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