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景民一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966号原告马某,女,1979年2月5日出生,住景县。。被告王某,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某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原告马某在银行的存款8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马某在银行的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春栋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韩金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