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执行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陈钟湘、黄志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钟湘,黄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杭执行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陈钟湘,男,195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蕉岭县。被执行人黄志祥,男,197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志祥在银行无存款,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其本人又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杭执行字第3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天华审 判 员 丘其民审 判 员 蓝树高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