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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执行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陈钟湘、黄志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钟湘,黄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杭执行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陈钟湘,男,195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蕉岭县。被执行人黄志祥,男,197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志祥在银行无存款,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其本人又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杭执行字第3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天华审 判 员  丘其民审 判 员  蓝树高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搜索“”